核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办事指南
|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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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市本级核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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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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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达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单位职工或个体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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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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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3、《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7号);
4、《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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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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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科(4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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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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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事大厅(船山区遂州南路339号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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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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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保人员或参保单位的经办人员提交相关的申报资料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科;
2、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科工作人员审核申报资料,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打印《基本养老金核定表》;
3、参保人员或参保单位的经办人员对《基本养老金核定表》中的个人基本情况和缴费情况进行复核,无异议的,由参保人员本人在《基本养老金核定表》上签字确认;
4、参保人员或参保单位的经办人员持《基本养老金核定表》(一式三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正常退休申请表》(一式三份)经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科负责人复核、分管领导审签后到局办公室加盖市社保局公章;
5、参保人员或参保单位的经办人员持加盖市社保局公章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正常退休申请表》到社会化管理服务科办理档案移交、《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证》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手续。
6、参保人员或参保单位的经办人员持《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证》到局办公室加盖市社保局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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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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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保人员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参保人员本人近期1寸彩色照片4张;
3、涉及增发养老待遇的相关材料(独生子女光荣证,高级职称资格证及聘用证书,市人社局批准的高海拔增发待遇资料,
4、有视同缴费年限的,须提供本人原始档案资料;
5、《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正常退休申报表》(一式三份,由参保人员或参保单位的经办人员填写);
6、属提前退休(病退休、特殊工种退休)人员的,须提供市人社局批准同意提前退休的批文;
7、属个体参保人员的,须提供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手册;
8、参保人员本人在遂宁的社保卡(建行、工行、中行、农行、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农村信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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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依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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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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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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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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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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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825—5863212;船山区遂州南路339号二楼遂宁市社会保险局办事大厅6号窗口或领导值班岗或咨询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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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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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586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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