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丧抚费结算 办理指南
| 事项名称 |
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丧抚费结算 |
| 服务对象 |
企业离休人员、退休人员、退职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并支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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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7号); 3 、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川民发[2011]183号); 4 、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6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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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单位 |
市社保局社会化管理服务科(3号窗口,责任人:杜辉 , 联系电话:0825—5863201)、稽核科(2号窗口,责任人:何勇,联系电话:0825—5863209)、财务科(7号窗口,责任人:郑涛 , 联系电话:0825—5863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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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
遂宁市养老工伤生育保险办事大厅(船山区遂州南路339号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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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流程 |
1 、办理企业离休人员、退休人员、退职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死亡后申领丧抚费手续人员(申领人)提交申报资料给社会化管理服务科审核,如审核存在疑问,由社会化管理服务科提交稽核科实地核查; 2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社会化管理服务科核定其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企业离休人员、退休人员、退职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死亡后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延迟申报其死亡时间的,其多领的养老金要在核定的丧抚费中追收,丧抚费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抵扣其多领的养老金,社会化管理服务科将死亡离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提交稽核科按政策规定追收); 3 、社会化管理服务科工作人员打印企业离休人员、退休人员、退职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死亡后的《丧抚费用结算拨付单》,经办科室负责人审核、稽核科复核、局分管领导审签字后送财务科; 4 、财务科将丧葬费、抚恤金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拨付到死亡离退休人员或申领人的在遂宁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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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材料 |
1 、死亡人员的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 、死亡人员的火化证原件及殡仪馆出具的殡葬发票原件(按相关政策规定可不实行火葬的,须需提供当地有关部门的相关证明); 3 、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须提供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出具的与死者关系的证明材料; 4 、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5 、填写《遂宁市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丧抚费结算表》二份; 6 、申领人或死亡离退休人员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需提供详细的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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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 办理时限 |
2 个工作日(须实地核查的,以实地稽核的具体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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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电话:0825-5863201 现场咨询地点:船山区遂州南路339号二楼遂宁市社会保险局办事大厅3号窗口或领导值班岗或咨询台 |
| 监督投诉方式 |
0825-85631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