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劳动者就业登记办理指南
| 事项名称 |
就业登记 |
| 服务对象 |
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及其雇工、从事灵活就业的劳动者。 |
| 办理依据 |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遂宁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遂人社发〔2016〕21号) |
| 受理单位 |
县(区)就业局、园区劳动与民政事务局 |
| 办理地点 |
县(区)就业局、园区劳动与民政事务局 |
| 基本流程 |
1. 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街道(乡镇)、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受理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及其雇工、从事灵活就业的劳动者的就业登记,同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并录入信息系统,记入《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登记情况栏目中。 2. 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在新招用人员30日内、与劳动者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办理退休手续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工备案)手续,审核《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被招用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农村劳动者或外地人员的身份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指导用人单位填写《四川省就业失业登记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和《四川省就业失业登记用人单位(用工备案)登记表》;督促用人单位在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发生变更后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3. 督促指导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及其雇工在经营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灵活就业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在创业地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填写《四川省就业失业登记个人就业登记表》。 4. 对登记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作撤销就业登记,并在信息系统及就业失业登记证中予以记载: (一)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凭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二)个体经营者、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和在校大学生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登记证明。 (三)个体经营者的雇工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四)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凭常住地社区出具的书面失业证明。 |
| 申请材料 |
(一)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 、《遂宁市用人单位就业登记基本情况表》; 2 、《遂宁市用人单位就业登记(用工备案)表》; 3 、《遂宁市用人单位职工花名册》; 4 、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 5 、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6 、企业录用劳动者的《就业创业证》; 7 、劳动者的身份证。 (二)从事个体经营者及其雇工、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和在校大学生、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时应按照第十条的规定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并提供以下资料: 1 、《遂宁市就业登记个人登记表》; 2 、本人身份证; 3 、本人二寸证件照2张; 4 、从事个体经营者、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和在校大学生要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5 、个体经营户的雇工提供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6 、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常住地社区出具的灵活就业书面证明。 在申请办理时,申请人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上述资料原件、复印件。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的 |
| 办理时限 |
适时办理。 |
| 咨询方式 |
电话咨询、现场咨询 船山区就业服务管理局:0825-5180077 安居区就业服务管理局:0825-8665988 射洪县就业服务管理局:0825-6622513 蓬溪县就业服务管理局:0825-5428959 大英县就业服务管理局:0825-7823785 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保障与民政事务局: 0825 —2361858 河东新区劳动保障与民政事务局:0825—2311112 遂宁市就业服务管理局:0825-2258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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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25-2237361、0825-58631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