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办事指南
|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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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市本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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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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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异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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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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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2009〕187号);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
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川人社发〔2010〕2号);
5、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0〕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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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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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基金征缴科(6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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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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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事大厅(船山区遂州南路339号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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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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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征缴科(6号窗口)工作人员核实参保人员身份和参保信息,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在信息系统中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
2、基金征缴科工作人员传送联系函至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时上传省级转移平台;
3、基金征缴科工作人员从省级转移平台下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与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传送回的信息表进行比对,传稽核科(1号窗口)负责人员复核;
4、稽核科负责人员复核比对确认无误后,基金征缴科工作人员将信息表导入本地业务系统;
5、传基金征缴科负责人员审核;
6、基金征缴科工作人员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办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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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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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保人员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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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依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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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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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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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且手续齐全的,传送联系函15(省内10)个工作日;导入转入信息表,收到对方传回的信息表后15(省内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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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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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825-5863202;现场咨询地点:船山区遂州南路339号二楼遂宁市社会保险局办事大厅6号窗口或领导值班岗或咨询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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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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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586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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