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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鉴定人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的通知

四川省司法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鉴定人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的通知

 

各市(州)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四川省司法鉴定人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司法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9月17日


四川省司法鉴定人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省司法鉴定人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激励司法鉴定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和《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在我省司法鉴定机构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环境损害类司法鉴定业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司法鉴定人职称设初级、中级和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司法鉴定人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初级司法鉴定人、中级司法鉴定人、副高级司法鉴定人、正高级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职称按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分为四个专业方向,分别为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环境损害类。其中,法医类的职称名称为法医师、主检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任法医师。其他专业方向在职称名称后标注,如初级司法鉴定人(物证类)等。

司法鉴定人职称与统一后的司法鉴定人职称对应关系为:原助理工程师对应初级司法鉴定人,原工程师对应中级司法鉴定人,原高级工程师对应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原正高级工程师对应正高级司法鉴定人。法医类司法鉴定人职称名称不变。

 

第二章   基本申报条件

第四条  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

(一)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二)热爱本职工作,恪守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科学公正,勤勉敬业,廉洁自律,作风端正。

(三)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依法、规范、诚信执业。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感,积极投身社会公益。

(五)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及我省贯彻实施意见要求,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六)任现职以来,胜任本职工作,年度考核合格。

第五条  任现职期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受到党纪、政务处分,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二)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三)在司法鉴定活动中,因不当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涉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损害司法公正和公共利益并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四)正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协会对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调查的,不得申报。

(五)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六)其他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明确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的情形。

第六条  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初级司法鉴定人、法医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1年;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3年。

(二)中级司法鉴定人、主检法医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1年;

2.具备硕士学位,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3年,或取得初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初级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5年,或取得初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初级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初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初级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5年。

(三)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10年。

(四)正高级司法鉴定人、主任法医师应符合下列条件: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司法鉴定人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5年。

(五)从事法医临床、法医病理、法医精神病专业工作的司法鉴定人,申报副主任法医师、主任法医师职称的,应当具有医学相关专业学历。

第七条  能力和业绩条件

(一)初级司法鉴定人、法医师

1.基本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

2.正确掌握司法鉴定程序,能正确使用与本专业鉴定工作有关的仪器设备,了解其原理和性能,具有完成现场检查(勘验)、后期检材处理、数据生成等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3.具有相关司法鉴定实践基础,能在更高职称(职级)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司法鉴定工作。

4.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累计完成法医类司法鉴定案件50件以上;

(2)累计完成物证类司法鉴定案件30件以上;

(3)累计完成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案件5件以上;

(4)累计完成环境损害类司法鉴定案件3件以上。

(二)中级司法鉴定人、主检法医师

1.熟练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了解本专业领域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2.具有承担较复杂司法鉴定工作的能力,能准确理解、熟练运用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规范,能熟练使用与本专业鉴定工作有关的仪器设备,并了解其原理和性能,能独立出具司法鉴定意见。

3.取得初级司法鉴定人、法医师职称以来,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累计完成法医类司法鉴定案件80件以上;

(2)累计完成物证类司法鉴定案件50件以上;

(3)累计完成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案件10件以上;

(4)累计完成环境损害类司法鉴定案件5件以上。

4.取得初级司法鉴定人、法医师职称以来,学术水平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科研项目,或参与编制标准,或授权专利;

(2)参与起草法律、法规、规章、市(州)级以上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行业协会认可的指引1件以上;

(3)公开发表论文,或公开出版著作1件以上;

(4)省(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设立或行业协会颁发的奖励(获奖需与鉴定工作相关)1件以上;

(5)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文书被市(州)级以上部门或行业协会收录为典型案例;

(6)参与撰写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报告,或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三)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

1.系统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具有跟踪本专业领域科技发展动态的能力,能够吸取最新科研成果应用于实际工作,是本专业的技术业务骨干。

2.具有丰富的司法鉴定工作经验,能深刻理解和熟练运用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规范,业绩突出,能主持或独立完成复杂疑难司法鉴定工作。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中级司法鉴定人、主检法医师工作、学习。

4.有较强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承担或参与较高水平的技术研究项目,独立完成的较高水平研究报告或发表的较高学术价值论文或研制发布的技术标准规范等技术成果,受到同行专家认可。

5.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主检法医师职称以来,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以司法鉴定人身份出具一定数量本专业领域的司法鉴定文书,法医类平均每年不少于50例,物证类和声像资料平均每年不少于30例,环境损害平均每年不少于10例。其中以司法鉴定人身份或授权签字人(复核人)身份完成并出具本专业领域的复杂疑难案件司法鉴定文书不少于10例。

(2)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部级及以上学术期刊(国际标准刊号ISSN或国内统一刊号CN)上发表司法鉴定本专业领域论著1篇。

6.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主检法医师职称以来,学术水平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以项目负责人身份主持并完成司法鉴定本专业领域相关的厅局级研究课题1项,或者参与(限排名前三)并完成司法鉴定本专业领域相关的省部级以上研究课题1项;

(2)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部级及以上学术期刊(国际标准刊号ISSN或国内统一刊号CN)上另行发表司法鉴定本专业领域论著1篇;

(3)编著出版(国际标准书号ISBN)字数不少于15万字的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其中申报人员承担5万字以上;

(4)作为主要编制人(限排名前三)完成司法鉴定本专业领域省部级(行业)及以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1项,并发布实施;

(5)以司法鉴定人身份完成的司法鉴定文书获得司法部组织开展的优秀司法鉴定文书评选奖励(限三等奖及以上)或者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司法部等部委发布的指导案例1例;

(6)作为主要发明人(限排名前二)取得司法鉴定本专业领域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1项并获授权;或者作为主要参与人(限排名前二)完成司法鉴定本专业领域科研成果转化项目1项,经济价值不少于10万元。

(四)正高级司法鉴定人、主任法医师

1.具备全面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精通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及制度,全面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领域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学术造诣深,学术影响力大,是本专业领域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2.具有丰富的司法鉴定工作经验,能深刻理解和研究制定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规范,有效地组织和处理本专业领域有重大影响的复杂疑难司法鉴定工作,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业绩显著。

3.有组织和实施司法鉴定业务领域重大专题研究的能力。

4.有全面指导司法鉴定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工作的能力。

5.具有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研究项目的能力和经历,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研究成果,有高水平、高影响力的代表性研究报告、学术论文和著作、技术标准规范。

6.取得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职称以来,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以司法鉴定人或授权签字人(复核人)身份参与并出具一定数量本专业领域的司法鉴定文书,法医类平均每年不少于50例,物证类和声像资料平均每年不少于30例,环境损害平均每年不少于10例。其中以司法鉴定人身份或授权签字人(复核人)身份完成并出具本专业领域的复杂疑难案件司法鉴定文书不少于20例;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省部级及以上学术期刊(国际标准刊号ISSN或国内统一刊号CN)上发表司法鉴定本专业领域论著2篇。

7.取得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职称以来,学术水平应具备至少两项下列条件:

(1)以项目负责人身份主持并完成司法鉴定本专业领域相关省部级以上研究课题1项或者厅局级研究课题2项;

(2)主编出版(国际标准书号ISBN)字数不少于15万字的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其中申报人员承担8万字以上;

(3)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省部级及以上学术期刊(国际标准刊号ISSN或国内统一刊号CN)另行发表司法鉴定本专业领域的高水平论著1篇;

(4)作为第一编制人完成省部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1项,或者作为主要编制人(限排名前三)完成司法鉴定本专业领域国家级技术标准1项,并发布实施;

(5)以司法鉴定人身份或者授权签字人(复核人)身份完成的司法鉴定文书获得司法部组织开展的优秀司法鉴定文书评选奖励(限一等奖)或者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司法部等部委发布的指导案例1例;

(6)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司法鉴定本专业领域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1项并获授权;或者作为第一负责人完成司法鉴定本专业领域科研成果转化项目1项,经济价值不少于10万元。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一)参加援彝援藏服务期满1年以上。

(二)“88个脱贫县”外的专业技术人才,任现职期间,到“88个脱贫县”服务满1年,或与“88个脱贫县”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以上支援服务关系,或参加乡村振兴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三)在基层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申报评审职称。

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提前申报年限不累计计算。本条倾斜政策符合条件人员只能享受一次。

第九条  在基层工作累计满1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中级职称;累计满2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高级职称。本条倾斜政策符合条件人员只能享受一次。

第十条  已取得非司法鉴定专业职称的司法鉴定人,取得该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2年以上,胜任本职工作,用人单位考核合格,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期间业绩符合本申报评审条件的,可根据专业技术能力和工作业绩,申报司法鉴定专业职称,申报层级不得高于其现有职称层级,同层级职称任职时间可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  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经2名在职正高级司法鉴定人或主任法医师推荐且征求省级行业协会的意见,符合第四条、第五条和第七条第(三)款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

(一)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自主创新成果显著,获得省(部)级科技奖等相当奖励二等奖(前3名)以上;

(二)作为第一责任人主持并完成1项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并在SCI或者EI收录刊物上发表1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

(三)获得省(部)级以上人才表彰奖励、人才计划称号。

第十三条  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经2名在职正高级司法鉴定人或主任法医师推荐,并取得省级行业协会同意,符合第四条、第五条和第七条第(四)款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正高级司法鉴定人、主任法医师:

(一)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科研课题的主要完成人(限获奖项目的前3位完成人)或者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科研课题的第一完成人;

(二)作为第一责任人主持并完成1项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并在SCI或者EI收录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

(三)获得国家级人才表彰奖励、人才计划称号。

第十四条  国家和我省有其他相关职称申报评审破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答辩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人员必须参加答辩:

(一)跨系列(专业)申报的;

(二)申报司法鉴定人高级职称的;

(三)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学科专业组认为应当进行答辩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件为申报四川省司法鉴定人职称的基本条件,不作为职称评审结果的直接依据。各地、各单位可根据行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研究制定适用于本地、本单位的职称评审或推荐标准条件,但均不得低于本标准条件和国家标准。

第十七条  本条件中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业绩成果是指从事本专业工作所取得的成果,同一成果获多次奖励的,以其中最高奖项为准。项目(课题)一般应为已完成的项目(课题)。涉及奖项的,指在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以获奖证书为准)。项目及奖项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学术著作是指取得ISBN国际标准书号并正式出版发行的学术著作。

(三)研究成果是指在取得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刊物上正式发表的学术研究成果。

(四)本条件所称的论文与论(译)著的作者,应为独著或第一、第二作者。

(五)本条件中“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本数)。

(六)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按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中符合相关规定情形的案件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七)申报司法鉴定人职称相关材料中,涉及涉密鉴定案件的,应由相关部门出具书面证明认定。

(八)“基层”指全省乡镇、脱贫县、国家和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民族地区〔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各县(市)及其他民族自治县、少数民族待遇县〕所属有关单位。“基层”的认定以单位法人注册地为准。

第十八条  本条件自2025年10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条件中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条件由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