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我市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中共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规〔2024〕3号)精神及中、省关于事业单位公开考核招聘相关政策规定,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起草了《遂宁市事业单位公开考核招聘办法(试行)》。
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起止时间:2025年4月11日-2025年5月11日
通讯地址:遂宁市船山区遂州中路682号(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邮政编码:62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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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遂宁市事业单位公开考核招聘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11日
遂宁市事业单位公开考核招聘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我市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构建符合我市实际的人才发展治理体系,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中共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规〔2024〕3号)精神及中、省关于事业单位公开考核招聘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公开考核招聘工作人员。
第三条 按照党管人才的原则,公开考核招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并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监督。
第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考核招聘须在核定的编制数额、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范围内,以工作需要为前提,招聘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县(市、区、市直园区,以下简称“市、县”)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分级负责本级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对有关部门(单位)考核招聘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事业单位考核招聘的组织协调、审核把关和监督工作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和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考核招聘的组织实施等有关具体工作。
第三章 招聘范围、条件
第七条 范围及对象:
(一)高学历人才:35周岁(含)及以下,同时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及以上学位。博士学位研究生可放宽到45周岁。
(二)高级职称人才: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同时具有本科学历和相对应学位的,年龄不超过45周岁(含);具有正高级以上职称的,年龄不超过50周岁(含)。
(三)高技能人才:具有高级工以上技能等级,年龄不超过40周岁(含);技师或获得省级一类职业技能大赛奖项的选手,年龄不超过45周岁(含);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选手或获得国家职业技能大赛奖项的选手,年龄不超过50周岁(含)。
(四)专项人才:公费师范生、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毕业生、“三支一扶”等项目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人才: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及符合考核招聘的其他人才的学历和年龄条件,须报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确定。
第八条 考核招聘对象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
(五)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水平及其相关条件;
(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
1. 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 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3. 正在接受违法违纪审查及审计尚未终结人员;
4. 尚未解除党纪、政务处分的人员;
5. 公告规定时间内未能取得有关毕业证、学位证、资格证、职称证等证件的人员;
6. 其他有关规定不能报考的人员。
第四章 招聘程序及聘用管理
第九条 公开考核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聘计划和方案核准备案。主管部门根据用人单位的编制情况,向编制部门申请用编。取得用编批复后,根据岗位空缺情况,结合工作实际开展用人需求论证并拟订招聘计划,编制招聘方案(主要包括岗位空缺情况、考核招聘理由、招聘岗位、招聘条件、招聘程序等),报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复后组织实施。
(二)发布招聘信息。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发布考核招聘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未经公开发布公告的,考核招聘结果一律无效。
(三)报名和资格审查。报名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市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会同招聘单位组织报名和资格初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资格复审(卫生事业单位由市卫生健康委组织资格复审)。县属事业单位的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由本地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研究确定。
(四)专业技能考核。考核采取专业知识测试、业务能力操作、面试、试讲等方式进行,重点测评应聘者的专业理论、适岗能力。原则上报考人数达30人以上的岗位增加笔试环节。管理岗位设置3:1的开考比例,经审批同意后可放宽为2:1;专业技术岗位引进人数为1人且仅有1人参加考核的,考核成绩不得低于同批次考核招聘形成竞争的岗位中进入体检环节人员最低分;博士研究生,教育、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不受开考比例限制。外派考官由各级人事部门抽派70%以上,其余考官由招聘部门(单位)按照1:3的比例从单位推荐名册中随机抽取(教育、卫生事业单位单独制定考官抽取办法)。考核要量化评分,考核资料应当保存1年以上,以备核查。
(五)体检、考察及公示。体检、综合考察、公示拟聘用人员等,均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考核招聘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聘用:
(一)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由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填报《遂宁市事业单位公开考核招聘名册》和《遂宁市事业单位公开考核招聘工作人员登记表》,经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聘用。
(二)属应届毕业生的签约人员。应在当年或次年的7月31日前持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到用人单位报到,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参照前款办理审核确认手续。逾期不报到的毕业生,视为自动放弃,人员不再递补。
(三)签订《聘用合同》。经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认通过的人员,应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2〕40号)规定的办法、程序和人事管理权限,由用人单位法人代表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者签订《聘用合同》,完善聘用手续。
(四)服务期限。事业单位考核招聘人员的最低服务期限为5年,服务期限在《聘用合同》中约定并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在最低服务期内,不得调出本市,其中,招聘到县(市、区、市直园区)事业单位的,3年内不得调出本县(市、区、市直园区);招聘到乡镇基层单位的,服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在市、县服务期内需要调离的,按辞职或辞退处理。
(五)人员备案。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应将事业单位公开考核招聘结果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五章 纪律监督
第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在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中,应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失密泄密以及其他违反人事考试工作纪律的人员,依照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从事考核招聘工作的人员与报考者有回避情形的,应按规定回避。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违反考试纪律的报考者,取消考核或聘用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原则上每年进行1—2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程序报批后适时进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市此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和我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