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5年12月04日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张成余与遂宁远轻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的公告

遂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遂宁远轻物流有限公司

申请人张成余与你单位工伤待遇争议一案(遂劳人仲案2024﹞547号),本委已作出仲裁裁决。裁决由你单位向申请人张成余支付以下费用: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6338.37元;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0146.64元;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35329.94元;四、停工留薪期工资20486.68元;五、住院期间护理费3404.68元;六、住院伙食补助费780元;七、医疗费79547.73元。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第一项至第六项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若终局裁局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你单位可自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对第七项仲裁裁决不服的,你单位可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遂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