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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来源: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9-12-11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局机关各科室(中心)、局属各单位:

现印发《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1018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执法

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我局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聚焦行政执法的源头、过程、结果等关键环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执法决定是指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以本局名义作出的重大、复杂、疑难或者在本辖区范围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行为,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权力行为。

第三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承办机构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法制审核工作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条 局政策法规科作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

第五条 下列情形属于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一)拟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二)拟作出的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有重大利益关系,或者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决定;

(三)拟作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六条 下列情形属于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一)拟作出给予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含停止办学),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违法行为处以2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罚款情形;

(二)经听证程序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改变行政处罚告知,或者有关处室、单位和法制机构意见不一致的决定;

(四)拟作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 下列情形属于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行政强制决定;

(二)标的额达20000元以上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认为应当提请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行政执法决定;

(四)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八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提交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案件基本情况说明;

(二)相关证据;

(三)相关依据;

(四)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意见及决定书文本;

(五)经过听证的提供听证笔录;

(六)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提供评估、鉴定报告;

(七)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前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况说明,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 承办机构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向局政策法规科提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案卷移交清单》及所有案卷材料副本,局政策法规科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第十条 局政策法规科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五)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局政策法规科在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过程中,认为必要的,可以提请局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也可以指派局公职律师承担审核论证职责。

第十二条 局政策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书面意见:

(一)行政执法部门具有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法规规章适用正确,行政执法裁量适当的,应建议行政决定书实施;

(二)行政执法部门不具有执法权限,应建议移送有执法权限的部门处理,并说明理由;

(三)行政执法部门不具有管辖权,应建议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说明理由;

(四)执法程序不合法,应建议补正程序,并说明理由;

(五)认定事实的依据不充分,应退回以进一步调查核实事实情况,并说明理由;

(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应直接予以纠正,并说明理由;

(七)行政执法裁量不适当,应提出适当建议,并说明理由;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法制机构出具的法制审查意见应当随卷存档。

第十三条 局政策法规科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承办机构调查取证。

第十四条 承办机构对局政策法规科提出的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同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承办机构制作、送达。

第十六条 承办机构应当自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表》连同决定文书副本一份送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第十七条 未经法制审核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追究承办机构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案卷移交清单

2.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表

 

 

 

 

 

 

 

 

 

附件1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案卷移交清单

 

填表单位:     年  月  日

案卷名称

移交人

接收人

移交时间

移交地点

 

 

 

 


附件2

重大执法决定备案表

填表单位:      年  月  日

 

 

行政相对人

 

 

 

 

 

 

 

 

 

 

 

 

此表为样表,各单位可参照此表自行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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