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关于责令偿还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决定书
四川康宁红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因我局采取直接送达、电话联系、邮寄等方式均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关于责令偿还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与唐家淦家属唐虎、李桂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经遂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遂劳人仲案字[2015]57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你单位向唐虎、李桂英支付下列工伤保险待遇:1.医疗费:633507.73元。2.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2750元。3.停工留薪期工资:43290元。4.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前住院期间护理人员工资:66500元、54834元。5.生活护理费:44212元。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7922元。7.解除劳动关系前伤残津贴5684.4元。8.解除劳动关系伤残津贴费:315800元。9.医疗补助金:18948元。10.鉴定费:300元。以上各项费用合计为:1273748.13元。扣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洪支公司赔偿120000元,由你单位支付唐家淦家属唐虎、李桂英工伤保险待遇1153748.13元。
唐虎申请强制执行后,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0903执1056号执行裁定书,因未查到你单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暂不具备强制性条件。终结遂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遂劳人仲案字[2015]573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因你单位未向唐虎、李桂英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唐虎、李桂英向我局提交了法院执行裁定书、工伤认定书(遂市人社认字〔2013〕499号)等材料申请先行支付。
我局于2014年5月19日向遂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先行支付唐家淦工伤医疗费275592.34元;2024年12月12日向唐家淦家属唐虎、李桂英先行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414122.6元,两次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共计689714.94元。如有待遇调整将另行发起追收。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局现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起10日内,将上述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款项偿还至我局指定的下列账户:
户名:遂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账号:024200000120010005050
开户行: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
如果你单位对本决定书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你单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偿还上述款项,我局将依法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将你单位列入失信名单等。同时,你单位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联系电话:0825-5863213
联系地址:遂宁市船山区东升路3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三号花瓣三楼市社保局工伤保险科
遂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