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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四川福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开展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批复

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4-06-12 15:26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四川福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你公司《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收悉。经对申请材料初审,你公司提交的承诺资料真实且与现场实际相符,符合《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七条之规定,同意你公司开展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监督要求

为保证被派遣员工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正常有序地开展经营活动。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你公司应当于每年331日前向我局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如实报告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我局将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依法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二、法律责任

(一)如未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要求,及时提供上一年度经营管理状况及有关情况的,我局将作出书面整改要求,连续两年都未提交有关经营情况及报告,我局将依法取消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二)如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我局将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三)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如有违反,我局将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遇有分立、合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注销、延续等情况,应当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之有关规定办理。为方便联系管理,请你单位派专人加入遂宁市劳务派遣企业QQ群,群号:391063443,并修改群昵称为:单位名称+联系方式。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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