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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报2007年度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 诚信合格单位的通知

来源: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2-11-05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学校,定点医疗机构、药店:
  根据《遂宁市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试行办法》(遂劳社发[2005]7号、以下简称《办法》),我局将开展2007年度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诚信合格单位和诚信警示单位的评定工作。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诚信合格单位本着自愿原则,由用人单位申报,有关机构评定。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和范围:
按照统一标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市属用人单位的评定,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所属辖区域内用人单位的评定。我市范围内的各类用人单位按照管辖权限分别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监察机构申报。
  二、申报时间:
2007年5月14日至5月30日
  三、申报材料:
  1、连续三年年审合格手续;
  2、单位规章制度、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3、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履行、终止材料;
  4、工资支付凭据;
  5、执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以及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材料;
  6、缴纳社会保险费凭据。
  四、审验单位及地址:
市本级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组织实施。地址:遂宁市同福街27号三楼。
各区、县分别由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组织实施。
  五、审核评定、公布及上报时间:
  1、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诚信合格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申报,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办法》第六条第(一)、(二)项之标准提出评价意见,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2、劳动保障诚信警示单位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上年度日常巡查、举报专查、年度检查等掌握的情况,按照《办法》第六条第(三)项之标准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3、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劳动保障诚信单位的等级于2007年7月向社会公布。
  4、各区、县于2007年7月20日前将组织开展评定工作的情况及结果报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综合科。
  5、7月25日前,市局将组织开展评定的有关情况和结果上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监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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