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公司《关于执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收悉。经调查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批复范围
为保证你公司职工的合法休息休假权利,促进公司正常有序地开展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与《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要求,同意你公司对部分岗位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具体实施范围如下:
公司职工30人,对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上下班的董事长/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2人、业务总监1人、成本合约部经理1人、财务总监1人、综合班主任1人、财务资金部总经理1人、市场开发部总经理1人、工程管理部总经理1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对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上下班的财务资金部专员1人、综合办专员2人、市场开发部专员2人、工程管理部专员4人、项目经理6人、施工员2人、成本合约部专员3人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二、批复要求
对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你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心健康的基础上,充分听取职工意见,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和工作任务的完成。请你公司根据以上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严格实施。
三、批复时限
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和《关于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8〕44号)要求,此特殊工时时限为两年。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