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中遭遇意外导致伤残,生活和收入难免受到冲击,而伤残津贴作为重要的保障制度,能为工伤职工提供收入补偿。下面就来详细解读伤残津贴相关知识,助你清晰了解自身权益。
一、伤残津贴是什么?
伤残津贴是对因工致残而退出工作岗位或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工资收入损失的合理补偿。
二、哪些人可以享受伤残津贴?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可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主要有以下两类:
(一)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三、伤残津贴由谁支付?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至六级伤残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特殊情况: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无论职工伤残等级如何,伤残津贴均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四、伤残津贴发放的标准有哪些?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一)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一)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二)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工伤职工工作时间不足十二个月的,其本人工资按照实际工作月数的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工伤职工工作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其本人工资按照其一个月的缴费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