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建立拟认定重大工伤案件公示制度的通知

来源: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4-03-07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人社办发〔2014〕41号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建立拟认定重大工伤案件公示制度的

通    知

 

近年来,随着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不断提高,一些已参加工伤保险职工(雇工)死亡或者发生重大伤残情况后,其亲属和用人单位及相关人员相互串通,提供虚假证据,故意捏造事实,严重影响人社部门开展工伤认定调查取证的真实性、客观性,给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带来了隐患。为了推进人社部门依法行政,防止骗取工伤保险基金行为,切实维护工伤认定的严肃性,保障工伤保险基金安全,经研究,决定建立拟认定重大工伤案件公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的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职工(雇工)遭受事故伤害时已经参加工伤保险,拟认定为工伤的案件,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列入公示范围:

(一)职工(雇工)遭受事故伤害死亡的案件;

(二)职工(雇工)遭受事故伤害程度特别严重的案件;

(三)一次性遭受事故伤害达到3人次以上的案件;

(四)其他需要公示的案件。

二、公示的内容

纳入公示范围的工伤案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拟认定工伤公示书”,内容包括伤亡职工(雇工)姓名、用人单位名称、伤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案情大致经过等调查事实、拟认定为工伤的法律法规依据、投诉举报联系方式等。

“拟认定工伤公示书”由市、区县人社部门送达用人单位,并由用人单位张贴在其显著位置,一般不少于两处。用人单位对其拍照备案,并传市、区县人社部门。

三、公示的期限

“拟认定工伤公示书”在用人单位公示的时间应不少于5日。公示的时间纳入《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时效范围。

四、投诉举报线索的查处及相关处理办法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与工伤保险科为投诉举报受理科室,在收到投诉举报后,依法中止工伤认定时限,在3个工作日内会同局基金监督科组成调查组,根据投诉举报线索重新开展案件事实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积极鼓励实名投诉举报,凡是实名投诉举报,必须逐一核对其反映的情况,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举报人员。同时,调查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员秘密,违者必究。

经调查组查实,职工(雇工)亲属或者用人单位及相关人员确实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行为的,由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投诉举报人员提供虚假线索或者恶意歪曲事实的,由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批评教育,并列入工伤保险不讲诚信人员名单。

 

附件:拟认定工伤公示书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3月6日


附件

拟认定工伤公示书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系             职工(雇工)。                        

(伤亡事故大致经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条第   款第   项之规定,拟认定为           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

欢迎广大职工群众通过来电、来访、网络举报等方式反映以上调查事实是否属实。举报人应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提倡实名举报。我们将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履行保密义务。

公示期限:         日到          日,共5天。

举报电话:0825-5863153  

举报邮箱:snrsgsbx@163.com

联系地址:遂宁市遂州中路682号

 

 

 

  抄送: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3月6日 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