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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易海涛与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工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争议一案(遂劳人仲案﹝2025﹞32号),本委已作出仲裁裁决。裁决如下:1.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8月至11月工资共计13500元;2.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000元;3.确认2024年3月18日至2024年11月30日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成立。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若终局裁局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你单位可自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遂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