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蒲丽虹诉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工资、赔偿金争议(遂劳人仲案〔2024〕600号)一案。因无法联系到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答辩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十日内。本委定于2025年1月17日下午2点30分在遂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开庭审理,地址:遂宁市船山区遂州中路682号1601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遂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