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园区劳动保障与民政事务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为规范我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分级审批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培训学校发展规划、检查评估和师资队伍建设工作,按照审批层次和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培训学校的审批设立。
设立民办培训学校按照以下权限审批:
(一)举办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职业(工种)培训和专项职业能力等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培训学校,由县(区)、市直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举办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三级(高级)职业(工种)培训、国家统考职业(工种)培训的民办培训学校,经县(区)、市直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推荐,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部门备案。
申请举办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培训的学校,应符合开展同一职业(工种)五级(初级)培训满2年,且各项检查评估达标、无违纪违规等情形,由审批成立的县(区)、市直园区人社部门推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定升级。申请举办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培训的学校,应符合开展同一职业(工种)四级(中级)培训满5年,且各项检查评估达标、无投诉举报等违规情形。
(三)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培训定点机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中、省有关规定在技工院校、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高职院校(以下统称“职业院校”)中认定。申请认定的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和省级以上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可直接确认为高技能人才培训定点机构;申请认定的其它职业院校,要按程序和标准组织专家评估认定。定点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二、加强监督检查
(一)各级人社部门应依法对民办培训学校实行督导,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民办培训学校的内部管理、招生、教学活动、学生登记注册、广告备案、收(退)费、财务审计结果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检查评估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招收新生、开展新的培训活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民办培训学校管理档案,根据注册教学地点,按属地管理原则对区域内民办培训学校的审批、变更、备案及日常监督(生产安全、卫生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等情况记入档案。
(二)民办培训学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将受到警告、限期整改、停止招生、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办学许可证、不准许出资人取得回报或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等处罚。
(三)民办培训学校跨县(区)辖区变更注册教学地点的,由接受地县级人社部门向原注册地县级人社部门出具同意函件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三、形成退出机制
民办培训学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终止办学:
(一)对检查评估整改期满仍不合格者,取消办学资格;
(二)领取《民办学校许可证》后,一年内不能正常开展职业培训或者因故间断正常职业培训一年以上的;
(三)办学条件或质量下降,经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办学基本要求的;
(四)无故不接受审批机关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五)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六)有违法违纪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9月10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