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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法规一问一答

来源: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8-03-21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法规一问一答  

   

注: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问:什么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答: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保证劳动者在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  

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答:本行政区域内的以下单位和人员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对象:㈠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劳动者;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全部职工;㈢国家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定退休年龄内的编制外人员;㈣法定退休年龄内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参保人员”)。  

问: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标准是如何确定的?如何缴纳养老保险费?  

答:㈠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以上月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缴费比例为12%)缴纳当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雇工)个人以本人上月实际工资作为当月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按8%的缴费比例缴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必须按月申报(通过互联网实行网上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目前,我省阶段性将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降至19%  

㈡个体参保人员(含续保人员):个体参保人员的缴费工资基数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100%自主选择确定,缴费费率为20%。个体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银行代扣代缴,由参保人员在办理参保手续或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时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扣代缴协议。  

问:什么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答: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是单位和职工按规定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累计时间。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分为“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在当地实施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我市企业职工个人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为 199241日 )之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实际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已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标准缴费的年限。  

问:哪些情形不能视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答:以下情形不能视同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㈠符合国转联〔20018号文件规定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军龄不视同缴费年限;㈡参保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的,其实际缴费年限前的原连续工龄,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㈢按国家有关规定,职工被开除、除名的,被开除、除名前的原连续工龄不视同缴费年限。  

问:参保人员的出生时间如何确认?  

答:1996年以后参保且无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其出生时间以本人的身份证上所记载的出生年月为准。1996以前参保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以及1996年以后参保且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当本人身份证出生年月与档案记载的出生年月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上记载的年龄为准;档案上记载的出生年月前后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问: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应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也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待遇;还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问:参保人员应具备哪些条件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答:参保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⒈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男职工年满60周岁;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在生产、经营、服务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年满50周岁);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从事特殊工种达到规定年限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⒊病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㈡ 19951231日 以前参保缴费的,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 199611日 及以后参保缴费的,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  

问:决定基本养老金高低的因素有哪些?  

答: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高低与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缴费年限、个人账户总额以及本人实际退休时的年龄相关。  

由于本人平均缴费指数、个人账户总额均由参保缴费期间各月实际缴费基数计算得来,对养老金高低起主要作用的就是本人各月实际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年限。因此,单位在为职工申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时,一定要按照政策规定,根据职工本人的实际工资情况和形成劳动关系时间进行办理,避免少报漏报。同时,建议个体参保人员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缴费工资基数持续缴费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问:如何办理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答:参保人员须在原参保地开具《参保缴费凭证》(领凭证),然后持《参保缴费凭证》到再就业地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写申请);符合条件的,由两地直接衔接办理转移手续(办手续)。在45个工作日内办结转入接续的有关手续,并由再就业地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问:未达到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如何确定?  

答:㈠丧葬补助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3个月计发;  

㈡抚恤金: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个月计发;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7×本人缴费年限÷15的标准计发。不足1年按1年计算。  

对于用人单位的职工参保缴费不满3年的,按上述办法计发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其本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总额;对于个体参保人员参保缴费不满3年的,所能领取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其本人缴纳养老保险费中划入统筹基金的总额。  

对于缴费满3年及以上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个体参保人员,若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总额低于其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保缴费期间划入统筹基金的全部养老保险费,除按上述标准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外,补发不足部分。  

问:企业退休(职)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去世后可享受哪些待遇?  

答:企业退休(职)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以及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死亡退休(职)人员从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养老金。丧葬补助费的标准是按其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个月计发,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是按其死亡时本人基本养老金的8个月计发。  

问: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应如何享受养老待遇?  

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未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问:领取病残津贴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申领病残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市(州)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  

问:病残津贴怎样计发?  

答:病残津贴按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计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病残津贴随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调整相应调整。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从什么时间开始?  

答: 2014101日 ,我国对原有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进行改革,建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职业年金制度。  

问:新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范围是什么?  

答: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实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确定为行政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以下两种类型的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可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一是尚未划分类型且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二是已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且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  

问: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如何确定?  

答: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按月缴纳,个人应缴部分通过单位扣代缴。个人当年月缴费标准按个人当年月平均缴费基数的8%确定,单位当年月缴费标准按单位当年的月平均缴费基数的20%确定。  

问: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已退休的人员是否纳入新制度范围,基本养老金如何确定?  

 2014101 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原编制内退休人员,称为“老人”,随本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退休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有哪些?  

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并从达到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二)缴费年限满十五年;(三)按现行人事管理权限审批退休。  

问:新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工作人员退休待遇如何计发?  

答:新制度实施后,实行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待遇确定机制,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根据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本人在职期间的缴费水平、缴费年限等因素计发。  

 2014101 及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称为“新人”,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2014101日 及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称为“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详见《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45)  

问:在基本养老金计发方面,新、旧制度是如何做到合理衔接的?  

答:在制度设计上,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办法,保持新、旧制度在退休待遇的合理衔接、平衡过渡。对于“中人”,在基本养老金构成方面,增加了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随着“中人”视同缴费年限的减少而逐步减少,实现“中人”与“新人”退休待遇的合理衔接。同时还设立了10年过渡期( 2014101日 至 2024930日 ),过渡期实行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新标准,含职业年金待遇)和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老标准)对比,保底限高,即:新标准低于老标准的,按老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标准的,超出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20%,以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1月至 2024930日 )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标准。  

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认定?  

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在 2014930日 以前符合国家和省工龄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中,按照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可视同缴费年限的工作年限(按月计算)。  

国有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经调动或被录(聘)用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原单位为其在企业工作期间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时间应作为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作为视同缴费年限;未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时间不得作为实际缴费年限,也不得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符合国家及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问:什么是职业年金?  

答: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问:职业年金的缴费标准如何确定?  

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职业年金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相同,单位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费比例为4%。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计入参保人员职业年基金个人账户。  

问:职业年金基金如何管理?  

答: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单位缴费部分有两种管理方式:一是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本人职业年金账户中的单位缴费部分累计储存额(含记账利息)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二是实账积累方式。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算。  

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职业年金单位缴费实行记账方式管理;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职业年金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方式管理。对实行生均经费财政拨款制度的高等学校(含本科、高职高专),职业年金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方式管理;对实行生均经费财政拨款制度的中职学校,职业年金单位缴费原则上实行记账方式管理,根据地方财力情况,允许采取实账积累方式。  

问:什么条件下可以领取职业年金,如何领取?  

答:符合以下三种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职业年金:  

㈠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也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㈡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㈢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可以继承。  

未达到上述职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答:我市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贴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和政府补贴标准见下表(单位:元):  

缴费档次  

100  

200  

300  

400  

500  

600  

700  

800  

900  

1000  

1500  

2000  

3000  

政府补贴  

40  

40  

45  

50  

60  

60  

65  

70  

75  

80  

100  

120  

160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按自然年度逐年缴纳。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对于没有按规定逐年缴费的,可以在以后年度补缴,但不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  

问: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具备哪些条件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及以上,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  

原新农保及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其它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问:城乡居民如何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手续?  

答: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需携带户口簿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等特殊参保群体应携带县级以上相关机构认定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指定银行的存折(卡),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委托亲属或经办人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当年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在 1120日前 完成参保登记。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也可委托村(社区)协办员代办城乡居保参保手续。  

问: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待遇是如何计算的?  

答: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的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目前,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75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增加一年缴费,政府再增加2元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参保人员达到60周岁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的次月起停止领取养老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其死亡后30日内申报停止领取养老金。  

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能否办理转移?  

答: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保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国家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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