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行政执法备案制度。
一、行政处理(罚)全部案件,市直各大队在3日内报综合执法科登记备案;区、县各大队在5日内到支队综合执法科登记备案。
二、市直行政处理(罚)全部案件,于作出行政处理(罚)之日起,由综合执法科在20个工作日内报省劳动保障监察处登记备案。
三、对违法事实确凿、违法程度较重、须作出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或没收、罚款金额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各大队应在作出行政处罚之日报支队综合执法科备案,综合执法科应在3日内报市局监察科,7日内报省劳动保障监察处备案。
四、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综合科负责对市、区、县报送的行政处理(罚)案件进行备案审查,并将审查的情况向分管支队长汇报。
五、综合科要建立行政处理(罚)备案登记制度。
六、备案审查中发现实施行政处理(罚)存在下列情形的,启动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
(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错误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
(六)行政不作为的;
(七)滥用职权侵害用人单位、法人及其职工合法权益的。
七、第一、二、三条所列情况之备案责任人为该案执法人员和综合科主管备案工作的工作人员。若未及时备案,由综合科提请支队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相应纪律处分;
八、本制度从2007年8月1日起实施。
附1:行政处理(罚)案件备案报告(样本)
附2:行政处理(罚)案件备案表(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