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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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重庆谐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列为劳动
用工与工资支付重点监控对象告知书
重庆谐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根据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和完善建筑业企业劳动合同制度和工资支付监控制度意见的通知》(遂府办发〔2004〕18号)和原遂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遂宁市规划和建设局《关于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工资支付重点监控对象管理的意见》(遂劳社监〔2004〕7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将你单位列为劳动用工与工资支付重点监控对象,监控期从2015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
依据原遂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遂宁市规划和建设局《关于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工资支付重点监控对象管理的意见》(遂劳社监〔2004〕7号)文件精神,在重点监控期内,你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按工程项目分别向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报告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每季度将对你单位整改情况进行检查,若发现对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存在的问题拒不整改或新发生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问题,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延长监控期限,同时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相关规定责令停业整改。根据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遂府办函〔2007〕355号),在重点监控期内,新开工的项目将按工程合同价的3.5%预交保证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们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果要求陈述和申辩,请在送达回执中签注要求,或者在收到送达回执3日内将书面意见交至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逾期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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