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综述
问:什么是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分几种类型?
答:社会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形式,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劳动者在年老、工伤、疾病、生育、残疾、失业、死亡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失去工作时,给予劳动者本人或供养直系亲属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
社会保险分五种类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社会保险基金法纪责任相关规定
一、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代缴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法纪责任:
(一)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由用人单位代缴的个人缴费未按时足额代缴的,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二)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三)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四)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五)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二、社会保险待遇申领方面
(一)虚构劳动关系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二)虚构、伪造、非法更改证明材料,违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三)参保人员违反政策规定,有意隐瞒事实,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四)伪造、变造、非法更改个人身份证明及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五)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社会保障卡(证),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六)丧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条件,有意隐瞒实情,继续冒领或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七)虚构事实真相、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工伤认定结论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违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八)非法更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九)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死亡或丧失享受资格,其家庭未主动申报情况,有意隐瞒实情,继续冒领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
(十)有其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的。
以上十种行为的法纪责任:
(一)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二)涉及金额5000元以上的移送同级公安机关。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立法解释和省高院、省检察院《关于我省诈骗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99号文件规定)
三、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工伤人员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有关人员:(一)隐瞒、编造病史,伪造、非法篡改病历、处方、检查化验报告单、疾病病情诊断证明等医疗文书和医疗费用票据,骗取医疗保险基金。(二)虚假住院、挂床住院、冒名住院、分解住院,骗取医疗保险基金。(三)虚记费用、分解收费、重复收费、串换药品、套靠医疗保险服务项目,骗取医疗保险基金。(四)将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等纳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骗取社会保险基金。
以上4种行为的法纪责任:
(一)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七章第六十条)。
(二)涉及金额5000元以上的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立法解释和省高院、省检察院《关于我省诈骗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99号文件规定)
鼓励社会各界通过来访、信函、电话、传真、网络等形式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