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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撤销立案事项的通知

来源: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2-11-05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劳社监[2006]8号


                          遂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转发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撤销立案事项的
                                  通  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三园区劳动保障与民政事务局:
  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川劳社办[2006]16号文件精神,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撤销立案事项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三月三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文件

                            劳社厅发[2005]12号

                          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案件
                           撤销立案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办案效率,现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关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撤销立案的事项通知如下: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立案后经调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立案。
 (一)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违法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
 (三)被调查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没有财产进行分配,又没有相关义务承受人的;
 (四)不属于立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
 (五)不属于劳动保障部门监察职权范围的;
 (六)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应当由劳动争议处理或诉讼程序办理的;
 (七)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超过2年的;
 (八)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撤销立案的情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章)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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