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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建梅与成都优客优行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劳动争议案件的公告

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5-04-15 15:41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成都优客优行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

申请人张建梅与你单位工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争议一案(遂劳人仲案20259号),本委已作出仲裁裁决。裁决由你单位向申请人张建梅支付以下费用:一、2024年11月至12月9日期间工资3900元;二、经济补偿1500元;三、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9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900元。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若终局裁局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你单位可自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遂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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