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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勤与你单位工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加班费、赔偿金争议一案(遂劳人仲案﹝2024﹞619号),本委已作出仲裁裁决。裁决如下:1.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9575元;2.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加班费8965.52元;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遂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