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清理全市创建示范活动的通知

来源: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8-03-12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清理全市创建示范活动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市直各园区: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清理规范创建示范活动的通知》(厅字〔20185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清理全省创建示范活动的预通知》(川人社函〔2018168号),要求全面清理各级各类创建示范活动。为做好我市清理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向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清理结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清理范围主要包括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和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有关社团)开展的,面向各县(区)各部门或者各系统各行业的创建示范活动。上述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所属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组织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也纳入清理范围。

为加强党的建设,各级党组织面向党员和基层党组织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不纳入清理范围;各单位面向本单位内设机构和人员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不纳入清理范围。

二、清理标准

各县(区)、各部门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党中央、国务院文件或者省委、省政府文件明确规定。

对于创建示范活动,凡是没有依据擅自开展的,或者对推动工作没有实际意义、劳民伤财的,或者借机收费、变相收费的,一律取消;凡是对象相同、内容相近、标准相似的,一律合并。

三、清理方式和重点

按照统一领导、自上而下、分步实施、从严从紧的要求,对创建示范活动进行集中清理,重点清理面向企业开展、损害市场公平竞争的,面向县(区)开展、加重基层负担的创建示范活动。

四、实施步骤和时限要求

各县(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清理范围进行自查,对照清理标准提出保留、合并或撤销的建议并说明理由,于326日前将创建示范活动清理情况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清理情况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报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审核,省委、省政府审议通过后,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向社会公布目录。目录公布前,各县(区)各部门原则上不得新开展创建示范活动。

报送材料包括开展清理工作的情况报告、创建示范活动基本信息表及清理情况汇总表(附件12)等,相关材料纸质件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联系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管理办公室 刘静;联系电话:0825-5866010;电子邮箱: 466599631@qq.com)。市级各部门下属单位清理材料由主管部门汇总后连同本部门材料一并报送。

五、组织领导

我市创建示范活动清理规范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实施,负责清理规范工作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负责市级各部门、各县(区)创建示范活动的清理工作;市民政局负责社会组织创建示范活动的清理工作。

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扎实推进,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各县(区)人社部门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

 

附件:1. 创建示范活动基本信息表

2. 创建示范活动清理情况汇总表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312

 

附件1

 

创建示范活动基本信息表

 

序号及活动名称

 

主办

单位

牵头单位

 

会办单位

 

开展

依据

文件名称

 

文号

 

相关表述

 

工作对象

 

工作目标

 

开展方式

 

发起时间

 

结束时间

 

周期

 

是否收费

 

活动结果发布方式

 

是否涉及表彰

 

表彰形式

 

清理
意见

保留/合并

 

主要考虑

 

备注

 

               

注:1.拟保留或合并的活动须逐项填写此表。

2.序号与《创建示范活动清理情况汇总表》中一致。

3.“开展依据相关表述”请填写文件中与开展该活动直接相关的文字内容。

4.需继续开展的活动,应同时附上以下3份文件:①开展活动的依据文件全文;②活动管理办法;③上一次开展活动相关文件(包括部署开展活动和发布活动结果的发文)。


附件2

 

创建示范活动清理情况汇总表

报送单位(盖章):


活动名称

主办单位

开展依据

起止

时间

周期

是否收费

是否表彰

清理意见

备注

牵头单位

会办单位

文件名称

文号

相关表述

撤销/保留/合并

 

 

 

 

 

 

 

 

 

 

 

 

 

 

 

 

 

 

 

 

 

 

 

 

 

 

 

 

 

 

 

 

 

 

 

 

 

 

 

 

 

 

 

 

 

 

 

 

 

 

 

 

注:1.需撤销、保留、合并的项目均需逐项填写此表。

2.活动名称填写创建示范活动规范标准全称。

3.需继续开展的项目,开展依据要充分,相关表述要明确。

4.建议合并的项目请相邻填写,并明确合并后创建示范活动的名称。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