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遂宁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预算执行管理办法》
近日,遂宁市人民政府印发《遂宁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办法》明确了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的管理体制、收支计划的编制方法和审批程序、收支计划缺口的确定和弥补、收支计划的执行和调整、基金决算、监督和检查、考核和奖惩等内容,提出市、县(区)政府是征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支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责任主体,建立了市、县(区)两级政府责任分担机制,进一步保障了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办法》规定,当全市当期预算出现收支缺口,除省级调剂补助承担的70%外,其余30%部分由市级统筹累计结余弥补;预算年度上年末基金支撑能力不足3个月的,除省级调剂补助承担的80%外,其余20%部分由市级动用累计结余弥补。市级统筹累计结余能够弥补的,市、县(区)政府不再承担弥补责任。市级统筹累计结余不足弥补的部分,除省级调剂补助承担的90%外,其余10%部分由市、县(区)政府承担。市、县(区)政府负担的部分,由市、县(区)按各自缺口所占比例确定。市本级应承担的部分,由市、市直园区按其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占比共同承担。船山区、安居区应承担的部分,按市、区财政分享比例由市、区政府承担。射洪县、蓬溪县、大英县应承担的部分,由当地政府全额承担。
《办法》强调了预算的约束力,规定在预算执行中违反政策增加的基金支出和减少的基金收入,以及因此而扣减的省级调剂补助均由当地政府负责弥补,未完成当期养老保险费收入计划或超出基本养老金支出计划的,减收或超支部分由同级政府予以补足,同时视情况扣减当地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分。《办法》还规定在预算执行中违反法律、法规的,除责令纠正外,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督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