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河东新区叁牧森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申请人邓远扬与你单位工资争议一案(遂劳人仲案﹝2025﹞115号),本委已作出仲裁裁决。裁决由你单位向申请人邓远扬支付以下费用: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28日期间工资21400元。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若终局裁局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你单位可自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遂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