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府发〔202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现将《遂宁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规范办理、严格把关,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遂宁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日
遂宁市人民政府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及其部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代表建议”)及政协提案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是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权利和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形式,办理好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是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重要职责。
第三条 办理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促进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
第二章 办理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建议,是指省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及闭会期间分别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属于市和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职权、市政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建议。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政协提案,是指省政协委员和参加省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及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市政协委员和参加市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及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分别向本级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审查立案后,属于市和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职权、市政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办理原则
第六条 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市政府承办职权范围内的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提案;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承办职权范围内的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提案;市政府部门承办职责范围内的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提案。对涉及几个部门职权范围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室按问题属性及职权范围确定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主办部门应积极牵头主办,协办部门积极配合,办理落实情况由主办部门负责回复。对涉及面宽、处理难度较大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办理回复。
第七条 依法办理,按规操作。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代表建议、政协提案。
第八条 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承办单位应当从实际出发,认真研究问题,积极采纳合理化建议,虚心接受批评和意见。对应该解决而又有条件解决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解决落实;对应该解决但因条件限制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列入工作计划或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因条件限制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不许可,或超出本级政府、部门职责范围而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向代表、委员说明情由,做好解释工作。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九条 领件。对属于市政府及其部门办理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室从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的办事工作机构统一领取,并依编号顺序逐件登记,与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的办事工作机构共同确定承办单位。
第十条 交办。市政府办公室向确定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承办单位下达办理任务。承办单位登录办理系统,签收办理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或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办公室说明情况,申请调整承办单位,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同意后,转交其他单位办理。
第十一条 承办。各承办单位收到办理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建议、提案分解到分管领导、承办科室、承办人员。对于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及闭会期间的代表建议,承办单位应当自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代表建议,应当自交办之日起6个月内办结。对于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政协提案,承办单位应当自交办之日起6个月内办结;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政协提案,承办单位应当自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
第十二条 督查。市政府办公室要与各承办单位保持密切联系,积极进行催办;要深入承办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件数较多的单位了解办理情况,帮助解决办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推动办理工作开展;要强化工作督导,积极开展对办理工作的督查,做好重点建议、重点提案办理落实情况的督办工作。承办单位内部要做好催办工作,适时检查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协调解决办理中的难点问题。
第十三条 审查。承办单位要认真核查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的内容,按规定的格式起草答复函;要对办复内容、文字进行仔细审核和把关,做到事实准确,文字精炼,格式规范;答复函初稿形成后,要听取代表委员的意见,尽可能考虑他们的意见。承办单位分管负责人要严把法律关、政策关、文字关、格式关、时限关,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签发。对于由市政府办公室领衔办理的重点建议、提案,答复函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签发。
第十四条 回复。承办单位单独办理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由承办单位通过办理系统回复或采用寄送等方式书面答复。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共同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形成一致意见后,由主办单位统一通过办理系统回复或采用寄送等方式书面答复。承办单位分别办理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
市政府承办的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提案,答复函件分别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省政协办公厅;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和市政府部门承办的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提案答复函件分别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或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答复函件应当体现办理结果,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标注“A”类;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标注“B”类;所提问题因条件所限不能解决的标注“C”类。
若建议代表、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承办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在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3个月内再次答复。
第十五条 寄送。采用寄送方式答复的,人大代表个人的建议,答复函件寄送本人;人大代表联名的建议,应当分别答复每位代表或协商领衔人大代表后请其转达附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个人的提案,答复函件寄送本人;政协委员联名的提案,答复函件寄送第一提案者;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答复函件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或者联组的提案,答复函件寄送召集人。寄送答复函件时附上《办复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征询意见表》一式三份。
第十六条 总结。承办单位应当在当年办理工作结束后进行工作总结并报送市政府办公室,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第五章 办理制度
第十七条 坚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制度。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中提出的重大问题,要进行调查研究,弄清情况后再作回复。
第十八条 坚持办理进度通报制度。市政府办公室定期通报承办单位的办理进度,公布完成数量,表扬进展快、质量高、落实好的单位,督促进展缓慢的单位,督促各承办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圆满完成办理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坚持与代表委员联系制度。承办单位在办理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中,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沟通,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共商解决办法。对综合性强,处理难度大或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应当深入分析研究,跟踪办理落实。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应当把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承办人员具体办的分级责任制,切实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努力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领导领衔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提案,参与办理过程,提出工作要求或听取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办理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市政府部门主要领导应当高度重视办理工作,研究和牵头处理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或者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全市政府系统办理工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向市政协通报市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完善《遂宁市政府系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考核办法》,将办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进一步提高办理工作质量。
第二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当加强办理工作信息化建设,积极搭建网络平台,建立健全信息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开不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办理工作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遂宁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遂府发〔2013〕7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