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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

来源: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2-07-06 15:33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的

紧急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园区劳动保障与民政事务局(社会事业与群众工作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人社厅函〔2022453号)和省人社厅有关工作要求,现就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施工企业暂缓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缓缴期限自202271日起至2022930日止。缓缴期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延长缓缴期限。

二、缓缴期限内的新开工项目,施工企业仍需按照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遂人社发〔20221号)的有关要求,到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业工程建设主管行政部门申报并核定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和存储形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程建设主管行政部门仍需按照遂宁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经办规程〉的通知》(遂治欠办发〔20222号)有关工资保证金存储和管理的要求审核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和存储形式,并注明缓缴和备案。

三、缓缴期限内,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程建设主管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在建工程项目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制度的日常监管和巡查频次。实行缓缴的施工企业应于每月末向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送当月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和人工费、支付农民工工资表册和银行流水等相关凭证。

对缓缴政策实行过程中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法依规予以惩戒并依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行工资保证金差异化存储和管理。

请于20221015日前,将本地区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落实情况(缓缴金额等)报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综合科。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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