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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唐传龙与四川力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的公告

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5-03-18 17:06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四川力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唐传龙与你单位工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争议一案(遂劳人仲案2024631号),本委已作出仲裁裁决。裁决如下:1.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0月工资5000元;2.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0000元;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若终局裁局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你单位可自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遂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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