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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遂宁市职业技能竞赛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2-09-19 15:29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相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厚植我市工匠文化,营造劳动光荣、知识崇高、人才宝贵、创造伟大的氛围,使技能人才充分享有实现自身价值的自豪感、贡献社会的成就感、得到社会尊重的荣誉感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遂宁市职业技能竞赛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遂宁市财政局

                                    2022年9月19日

 

 

 


遂宁市职业技能竞赛奖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的重要指示精神,大力弘扬劳动精神、工匠精神,营造劳动光荣、知识崇高、人才宝贵、创造伟大的氛围,激励更多劳动者和青年人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根据《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建设区域职业教育中心方案>的通知》(遂府办函〔20214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竞赛是指世界技能大赛,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国家、省、市级职业技能一类竞赛。

第三条  奖励对象

(一)由遂宁选送,在世界技能大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选手;代表四川省在国家职业技能一类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参赛选手;代表遂宁在四川省职业技能一类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参赛选手。

(二)在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参赛选手。

奖励对象所涉及的个人为非财政供养人员。

第四条  奖励办法

(一)奖金奖励

1.对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得各赛项金、银、铜、优胜奖牌的选手,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

获得金牌的选手,奖励人民币20万元;获得银牌的选手,奖励人民币15万元;获得铜牌的选手,奖励人民币10万元;获得优胜奖的选手,奖励人民币5万元。

2.对在国家、省、市级职业技能一类竞赛中获得金、银、铜牌(或一、二、三等奖)和优胜奖的选手,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

获得国家级一类竞赛各赛项金、银、铜牌(或一、二、三等奖)、优胜奖的选手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获得四川省级一类竞赛各赛项金、银、铜牌(或一、二、三等奖)的选手分别给予1万元、0.8万元、0.5万元奖励。

获得遂宁市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一、二、三等奖的选手分别给予0.3万元、0.2万元、0.1万元奖励。

3.同项目(工种)竞赛在同一层级获奖,不重复申报。

(二)颁发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

举办市级职业技能竞赛,竞赛文件应明确获奖选手获取相关职业证书事宜。证书类型为职业资格证书的,由竞赛牵头主办单位或由牵头主办单位商相关职业资格实施机构,按职业资格实施机构规定颁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证书类型为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由竞赛牵头主办单位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规定颁发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参加省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由参赛组织单位配合主办单位做好获奖选手取证事宜。

(三)优先推荐参加评选

    在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选手,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优先推荐参加遂宁市五一劳动奖章”“遂州技能大师”“遂州技术能手”“遂宁市五四青年奖章”“遂宁市青年岗位能手”“遂宁市三八红旗手”“遂宁市巾帼建功标兵等评选。

第五条  奖励程序

    获奖人员、获奖名次按照相关比赛获奖文件执行,由具体承办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奖励经费 

本办法涉及奖励经费及补助资金,由具体承办部门纳入财政预算,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执行,奖励资金可次年度兑现。

第七条  市级二类竞赛、县(市、区)和行业(系统)等职业技能竞赛,本着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可参照本办法设立奖励。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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